2008年12月4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钱先生的投诉,称2008年10月前缴纳的供暖费的需按涨价的标准要每平米补交3元。对这每平米3元消费者本无异议,但问题出在:钱先生早在2002年回迁时是按75.75平方米缴纳的供暖费,但在2005年办理“产权证”时房屋面积更正为69.31平方米,这样一来三年多交了900多元,当时找到了供暖公司的领导要求退回多交的费用,答复说:“多不退,少不补”,后又找到供热相关部门,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2008年供热费涨价,对已交过供热费的钱先生需要按规定在补交涨价的费用。消费者的质疑是,既然已有规定“多不退,少不补”也同样可以不补交,但钱先生的想法受到了拒绝。钱先生认为“多不退,少不补”的规定在消费者身上怎么没体现出公平来。经消协的调查调结,钱先生所投诉的问题已得到了公平解决。
法律规定及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力。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能够提供相关多收费用证据情况下,供暖公司有义务退回多收供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