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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电梯时摔伤 购物中心担责赔偿

2014-01-0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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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作为开放性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此责任并非合同约定而是法律所规定。笔者在此呼吁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

  案例分析:2012年5月27日,郝某(7岁)和母亲刘某到当地购物中心购物。郝某在乘电梯上二楼时被电梯台阶绊倒,其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卷进了电梯缝隙中,致左手食、中、环指挤压碾。经鉴定,郝某左手损伤,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程度构成Ⅸ级,感觉功能丧失,伤残程度构成Ⅹ级。郝某以原告身份起诉该购物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3841.2元。法院审理认为,购物中心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原告被电梯绊倒绞伤后,作为电梯管理者的购物中心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购物中心赔付原告郝某6万元,其余损失由其监护人刘某自行承担。

  评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购物中心作为管理人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作为原告郝某的监护人由于疏忽看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编后语: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作为开放性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此责任并非合同约定而是法律所规定。笔者在此呼吁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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