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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2013-07-3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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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导读: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及加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四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安全权,但仍不健全。

  ?首先,应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使得消费者无论在哪个消费领域,对于其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和服务,都能够发到法律的救济,遇到侵害案件时有法可依。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产品和服务安全性所负的责任。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可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生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同时,完善救济途径和赔偿标准。

  ?再者,应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在维权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为没有诉权,使其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变得困难。因此,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消费者协会之类的组织享有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最后,应当提高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安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经营者违法成本低。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看出,1万元以下罚款对大多经营者来说威慑力不足。这导致其甘冒风险违法获得高额收益,国外处罚则普遍较高。因此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加强法律威慑力。

  ?(二)行政、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提升效能

  ?在做到有法可依之后,还需要行政、司法机关来履行,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否则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应当加强行政司法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素质,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才能使得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效能得到提高,切实履行其职责,保护消费者安全权。

  ?(三)加强社会监督

  ?消费者个人的鉴别能力是有限的,一旦判断失误,有可能对其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加强社会监督,包括新闻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1.运用传媒的力量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报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很大的制约效果,迫使其收敛自己的行为。还可以通过传媒披露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与服务,告知广大消费者,使消费者远离危害其安全的源头,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目的。

  ?2.消费者监督则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消协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履行其职能,帮助消费者,是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并不会自动行使,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需要消费者的参与,懂得如何与侵害其安全权的行为做斗争。因此,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尤为必要。

  ?构建消费安全体系,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各部门以及消费者自身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只有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实行社会监督,并且依靠消费者,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安全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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