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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

2019-09-27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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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常常会觉得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去办理为什么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和个人修养的问题了。其实法律工作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法律人,为当事人解决的是法律问题,更应当提高自身的修养。而儒家思想是每个人处事为人最好的借鉴。《论语》中有一句
人们常常会觉得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去办理为什么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和个人修养的问题了。其实法律工作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法律人,为当事人解决的是法律问题,更应当提高自身的修养。而儒家思想是每个人处事为人最好的借鉴。
《论语》中有一句“可与之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失言。”意思是应当跟别人说却不去告诉别人,这样的话时间久了就会失去朋友;不应当说的话而跟别人说了,这样就是失言。
法律工作中,对于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只有这样才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掌握谈话的分寸,对于不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称谓、措辞以及内容应当避免,否则调解必然是事倍功半。
《论语》中有一句“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意思是见到贤明的人贤明的行为应当向其学习;见到不文明的人和不文明的行为应当自我反省看自己是否也存在这种不文明。
法律工作中,法律人应当加强自我业务能力的学习,在看到成功的案例的时候,应当学习其中的经验;在遇到失败的案例的时候应当总结失败的原因,并避免在自己的法律工作中出现类似的失误和结果。
《弟子规》中有一句叫“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意思是开口说话,诚信为先,答应他人的事情,一定要遵守承诺,没有能力做到的事不能随便答应,至于欺骗或花言巧语,更不能使用!
其实不只是法律工作中,任何工作性质诚信都应当是第一位的。对于一个诉讼的案件,应当如实的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可能走向以及结果。切不可欺骗或者做出能力之外的承诺。
《论语》中有一句“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意思是君子有九种要用心思考的事: 看要看得明确,不可以有丝毫模糊。 听要听得清楚,不能够含混。 脸色要温和,不可以显得严厉难看。 容貌要谦虚恭敬有礼,不可以骄傲、轻忽他人。 言语要忠厚诚恳,没有虚假。 做事要认真负责,不可以懈怠懒惰。 有疑惑要想办法求教,不可以得过且过,混过日子。生气的时候要想到后果灾难,不可以意气用事。 遇见可以取得的利益时,要想想是不是合乎义理?
这是我的座右铭也是一个法律人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对于一个案件应当在对事实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办理。对于自己对当事人说过的话要确保对当事人负责。对于代理费之外的收费要确保合情合理,符合法律及制度规定,否则绝对不能收取。
总之,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文化的精髓,值得每个人去学习,当然作为一个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披着维权的法律外衣,更应当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不断提高个人的修养。这样不愧为一个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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