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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院积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作好“三二四”文章

2019-09-2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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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房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针对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问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从健全机制,加强配合,案中帮教出发,作好“三到位、二沟通、四点”这篇文章,营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近年来,房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针对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问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从健全机制,加强配合,案中帮教出发,作好“三到位、二沟通、四点”这篇文章,营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健全机制,创造维权环境,做到三到位。

  1、建立工作专班,人员力量到位。科室在人员少的情况下,抽派有丰富办案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作风踏实细致的女检察官建立专门“少案组”,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按“专项工做,专人负责”的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同时,将办理未成年案件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巾帼文明示范岗有效结合,即依法及时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依法保护了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2、推行“四联系”联系制度,组织网络到位。随着在校生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突出,我院根据形势的发展将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即一是通过与学校定期联系,建立了“检校共建”联系点,由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到邻近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使某些有违法犯罪苗头的青少年悬崖勒马;通过与家庭的定期联系,向家长了解孩子犯罪的原因,了解孩子需要什么,应如何教育孩子等;通过与基层组织、居民、村民委员、街道办事处定期联系,了解孩子平日表现及思想动态,共同落实帮教活动,加大管教力度,防止其重新犯罪。四是通过与团县委、妇联等单位适时联系,将检察环节审查批捕与各部门有机结合,争取多方支持,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实施联合行动,保证活动实效,使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

  3、实行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到位。全年将维权岗工作细化、量化,纳入目标考核之中,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保证此项工作经常性、实效性。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重活动效果,做到两沟通。

  1、强调与检察机关内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内部沟通)。批捕办案人员主动与羁押场所、监所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搭建了信息平台,当公安机关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信息传递后,批捕办案人员立即在拘留后的第一时间内主动上门了解未成年人犯的犯罪性质、原因、认罪态度、家庭情况、在羁押场所的表现等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为做好下一部审查批捕工作打下基础。

  2、强调与公、法、司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外部沟通)。对涉及青少年犯罪的边缘性犯罪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上启下的地位与作用,与工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司法合力。在处理此内案件过程中,对情节较轻,属于初犯,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协调、沟通各部门,从教育挽救出发,争取处理上的共识,能够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青少年犯,各部门则联手严行动,坚决打击,果断处置,决不袒护,从气势上遏止住起上升势头,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三、案中帮教,围绕四点。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

  1、找准切入点,以感化促转化。未成年人犯罪多属讲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感情用事而不计后果引发事端,但是他们一旦触犯刑律,便会从一时的“英雄好汉”变的自卑并产生恐惧、悲观心理。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始终作到有情操作、以情感人,向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整个办案过程渗透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亲情教育,认罪服法教育和前途教育。一方面通过提审,主动了解其在看守所内的生活健康状况和感受,转达家人、亲友的思念和期望,利用情感沟通,有效抑制对方的抵触情绪,同时耐心细致进行启发疏导,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其懂得其行为犯了什么罪和对家庭、社会的危害性,帮助其打消害怕处理的思想顾虑及紧张情绪,从内心认罪服法,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page]

  2、重视临界点,区分罪与非罪。坚持从挽救失足少年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对案件中的每笔事实或细节问题都坚持认真、细致、毫不马虎,特别是未成年人边缘年龄非常重视,坚持案案提审,深入走访调查,查找法律依据,依法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孙某涉嫌强奸案。孙某将自己的表妹詹某带回家中,欲施强奸行为时被詹的母亲发现而未果。詹某经鉴定处女膜无损伤。在审理时通过提审孙某,查明孙某自己供述的年龄与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一致,即孙某作案时刚满14岁不满15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在依法处理前,同步加强了对孙某的教育和感化,使他从内心认识行为的危害。对受害人家属,在尽量安抚的基础上,讲解法律,进行正面引导。本案最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消了案件。

  3、关注敏感点,慎用逮捕措施。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的尺度,作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对确有逮捕必要的不是一捕了之,而是千方百计的开导他们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识错误。针对青少年犯罪多为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区别对待,尽可能少用或不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如在审理17岁的黄某涉嫌盗窃案件时,,发现黄的父母离异,黄跟着年迈的奶奶生活,一次偶然机会结交了不良青少年而经人诱惑参与了他人的一次盗窃行为,盗窃他人物品价值一千余元。考虑到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切有深深的悔罪表现。为此,办案人员找到其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议他们协助加强管教,从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出发,对黄做出不捕决定。

  4、抓好结合点,实施同步帮教。办案中坚持宣传教育于审查批捕案件之中,抓住审前、审中、审后环节,作好失足少年帮教工作。一是做好审查决定前的挽救教育准备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首先走访父母或近亲属,了解平日教育子女的方法和孩子学习、生活社交情况,向他们讲解法律,为下一步实施挽救教育工作打下基础,并因人施教,对症下药。二是案件审结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对罪行轻微作出不捕的失足青少年,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将其列为对帮教对象进行定期回访考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

  青少年维权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工作中,我门将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加强与各方的协调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建立法制化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房县检察院·喻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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