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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失足少年维权

2019-09-2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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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如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较好的司法保护?潢川检察院公诉科在从事审查起诉检察工作中,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站在“维权”的高度,尽最大努力挽救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如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较好的司法保护?潢川检察院公诉科在从事审查起诉检察工作中,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站在“维权”的高度,尽最大努力挽救涉案人员,用他们的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使每一个青少年由于他们的特别关爱,走向了阳光之旅。自2001年以来,潢川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涉及青少年犯罪案件49案77人,经审查依法起诉39案64人,不起诉10案13人,远远超出平均7%的不起诉率。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由于他们的正确合理量刑建议,85%以上的案件均被法院判处缓刑,最大程度地挽救了失足青年。他们的做法受到社会的好评。

  一是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明确了岗位职责,选派了3名优秀检察官组成维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和研究。

  二是严格审查年龄证据,确保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清每一个涉案人员的真实年龄,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卷中显示被告人供述自己在作案时不满18周岁,而派出所出具的年龄证明为年满18周岁,为慎重起见,承办人走访了其邻居亲属,并到其出生的医院调取其出生医学证明,终于查清了其真实年龄为不满18周岁,从而使其获得了新生。

  三是积极推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司法保护。自去年以来,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特点和质,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推行运用暂缓起诉制度,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去年该院办理的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刘某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案发后,其家人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办此案的检察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刘某某父母离异后,其亲生母亲又自杀了,他只好跟随父亲和继母一起生活,其性格内向,而且正在读初三,眼看就要升高中,其所在学校也一致反映他案发前各方面表现很好。为此,他们一方面做其家人的工作,一方面主动与刘某某谈心,让他好好学习,重新做人,并根据此案的情况,对其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经过三个月对其定期的走访和考察,该院对刘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后刘某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他也对家庭和学习充满了信心,其父亲逢人就讲:是检察院救了俺孩子。

  四是当庭提量刑建议,让青少年走向新生。对起诉到县法院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出庭支持公诉时,他们积极开展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除了开展开庭随案教育外,他们还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处罚的原则,积极当庭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判处缓刑的建议,以利于他们的新生。三年多来,经该院提出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量刑建议,85%以上均被法院采纳,判处了缓刑。如在办理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邹某某因琐事将其同班同学王某打成重伤,案发后,邹某某投案自首,其家人也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因被告人邹某某系高三学生,即将参加高考,在出庭公诉时,公诉人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当庭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建议。法院也很快采纳了此建议,当庭作出判处邹某某缓刑的判决。邹某某及其家人当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高考中,邹某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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