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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谈电视购物如何有效维权问题

2014-11-2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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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已经进入家家户户,电视也成为人们每天必看的新闻媒体之一。与此同时,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也随之而来,电视广告内容新颖、用词夸张、购买简单快捷、价格便宜的特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已经进入家家户户,电视也成为人们每天必看的新闻媒体之一。与此同时,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也随之而来,电视广告内容新颖、用词夸张、购买简单快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吸引着观众们的眼球,不少观众在缺乏判断及对产品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不容忽视的是,消费者在电视购物的过程中,经常遭遇一些“电视购物陷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视购物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不仅要关注如何完善法律以规制交易行为,还要注重事后的维权体制建设。然而电视购物消费者在求偿过程中遇到的推辞、主体不明、证据来源有限、管辖弊端突出等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笔者曾经在几个月前在电视上购得一平板电脑,但货物到手后,却连机子也无法开,再电话联系的时候,接电话的人要求要找原先跟单的人,当给他提供服务编号,说是叫人却一去不复返,之后联系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辞,久而久之就联系不上人了,之后上网上一查,不少人都被这广告给骗了,却欲维权无路,之后笔者却一直思考关于购物维权问题。本文将谈谈笔者对购物维权的个人看法。

  “电视直销购物”诈骗的惯用手段:

  1、夸大所推销商品的使用价值,名不副实。为了使消费者对该产品动心购买,宣传者自卖自夸,将该商品夸得如何实用、如何便捷、功效如何如何好,并请有明星、专家学者代言。但在实际销售中,有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

  2、货物紧缺,限时抢购。直销节目主持人往往宣传所销商品数量有限,相对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便宜几倍,消费者很难买到,电话先打进者先得,活动时间短暂,欲购者从速。

  3、售后服务承诺难以保障。电视直销往往承诺顾客购货后如不满意,可在一段时间内退货,但消费者真要退货时,拨打联系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货。

  电视购物纠纷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身份不清。《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在实体店中进行购买行为时,实体店里的营业执照标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责任主体自然明确。而在电视购物环境下,销售商只对产品本身进行说明介绍,却未曾透露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一旦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再回头找,商家应烟消云散,不得知身份无从找起。

  2、确认维权管辖区域难。电视购物联系电话采用移动的方式,实际所在地与号码显示地不一致;发货地区与广告电台区域不一致;消费者异地等多种方式,因而消费者不知应该向哪个区域的维权机构身亲维权,如向哪个管辖区的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让农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电视购物引发的诉讼,消费者却无从确认管辖法院,原因是上述所说的责任主体身份不清。

  3、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电视购物中消费者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电视上购物,一般都是通过电话沟通完成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很难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因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通话,少之又少的人会把通话内容录音,且有的电话是没有通话录音功能的,那么消费者能提供的只是通话记录单,那么这个证据是否会被采纳呢?通过这电话是否又能找到侵权主体呢?这是对消费者维权非常不利的。

  如何应对电视购物维权问题:

  1、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一是经营者担责。电视购物广告应真实显示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等一系列有助消费者维权的信息;二是服务者担责。电视频道及主持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应定消费者的服务者。电视频道对要上广告的商家、经营者的资质、产品质量、信誉及各方面的信息具有严格把关的责任,主持人对要宣传的对象亦负有同样的责任。电视购物中发生了纠纷,消费者有权要求电视台及主持人对其报道不实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上对电视购物在责任归属上形成统一的标准。

  2、消费者自身要有防范意识,维权意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为了厘清当出现纠纷时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当充分了解电视经销商的相关信息:一是经销商的名称,住所地和公司注册地,实际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二是要查经该广告产品的信誉记录,一般网上有对产品的评价,结合实际慎重选购。到货时要先验货再签收付款,无法验货或是感觉不放心的完全可以不签收。

  如果消费者发现电视广告销售商品涉嫌欺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当提供电视购物广告的电台因监管不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台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电视直销缺乏监管,其中虚假宣传的非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被直销主持人花言巧语所迷惑,对所买商品一定要仔细了解,对于广告中违反常识的说法、噱头不要轻信。

  隐藏在电视购物维权难问题背后的是严重的道德缺失和法律制约的缺失。我国电视直销广告铺天盖地、来势凶猛,以致立法制约落下了脚步,如果不加强电视直销道德建设,没有一个可信的、健康的电视购物法制环境和维权方式,我国电视直销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将会引起广大观众公愤,严重的会影响至整个国家民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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