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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对网购纠纷解决的效用

2013-10-1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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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确定全国26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一试点工作显现了小额速裁制度的作用。最近,这个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被纳入了民诉法修正草案之中,并很可能得到通过。...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确定全国26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一试点工作显现了小额速裁制度的作用。最近,这个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被纳入了民诉法修正草案之中,并很可能得到通过。

  民诉法草案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于这个新制度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本身存在着争议,如这一篇《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缺乏必要性可行性》。我这里就不展开自己的观点,仅从网购纠纷的解决角度试看一下这个制度是否具有缓解网购纠纷的处理难的作用。

  在网购纠纷中,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最后都是以消费者自认倒霉来结束的。这并不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的表现。相反,目前网购消费者的主力军,因其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维权意识是相当强烈的,他们会向商家交涉,会向媒体投诉,也会在网上发表意见,但是一旦遇到采取“让消费者举证”态度的网络商家,他们极少会采取司法手段。道理很简单,司法手段的成本太高,没有经济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时间成本。至少需要:(1)准备诉讼材料的时间;(2)上法院交诉状花费的时间;(3)去开庭花费的时间;(4)如果需要产品质量鉴定等举证工作,还需要路鉴定机构的时间。

  2、费用成本。至少需要:(1)预付诉讼费;(2)交通费

  3、误工损失。交诉状以及去法院开庭的,上班族需要请假。

  回到民诉法草案拟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我们可以发现,针对前述三项成本,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并没有大幅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因为上述三项成本几乎是必备的。

  或许有人会说,小额诉讼制度采取一审终审制度,不是节约了当事人二审的时间及花销吗?但事实上:(1)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后,提起二审的本来就只占一定的比例,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提起二审;(2)根据法律和实践,相当部分的二审案件根本不开庭,都是法官书面审理,当事人不需要出庭。所以说,从总体来看,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并不能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及花销。我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如此的一审终审制度,最大的节约是二审法院工作上的减少。

  综上所述,想期昐民诉法修正案中拟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来解决目前网购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难点,显然是非现实的愿望。如果我们再考虑到网购纠纷当事人有很大的机率分处于两个行政区域里的情况,考虑到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一般原则,那么,网购消费者赴异地司法机关去解决网购纠纷,试想,即使采取了小额诉讼制度,成本和时间能够因为小额速裁制度减少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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