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权
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不动产财产利益,在商品房利益结构中,商品房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商品房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商品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
总之,人要生存发展,首先要消费,消费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赖于消费这个基础,而消费又依靠于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商品房由于其价值之高,与消费者基本生存利益的紧密联系而使得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成为消费者权益中最需要保护的权益之一。
(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住宅完全市场化以来,房地产业撑起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是GDP增长的最大功臣。房地产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是全方位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在房地产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房地产自身的高利润特性加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导致房价飞涨,普通民众买不起房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这不仅反过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效益,也使房地产业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目标难以实现,导致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动力受阻。
无论是高价房或是开发商的不诚信经营,最终受损的都是购房者的利益。这些侵害购房者权益的状况不仅会严重影响到商品房的销售,还会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促进商品房消费市场平稳较快发展,使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众所周知,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而社会和谐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诚信、公平、安定、有序等,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人民利益的保护。作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的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其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状态。然而目前房地产市场极为暴利,这些暴利的本质是将城乡居民的辛苦钱聚集到了少数人手里。这些少数人又将赚来的暴利,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手段拿到大量廉价的土地,继续赚取更多暴利。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使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变畸形,而且形成了一个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特殊利益集团”。此外,当商品房质量没有保证,房地产市场缺乏诚信与自律,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害时,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多,各方面矛盾都会激化,这些都将从根本上导致社会的和谐稳定无法实现。所以为了实现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使百姓安居乐业,就必须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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