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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分析

2013-0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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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动力始自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因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实现消费者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所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进行健全:...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动力始自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因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实现消费者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所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进行健全:

  (一)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赔付,能使消费者得到及时救治;另一方面,在食品经营赔付能力较弱,难以满足消费者赔偿要求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一定程度补偿消费者受损权益。

  目前,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且以小规模经营者为主体,加之经营者的投保意识不足、相关激励制度缺失,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规模还很有限,其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亟需进一步推广。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企业有针对性开发、推广特色保险产品;另一方面,要推动食品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经济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推动食品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促进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与推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规模参差不齐、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因此,食品安全责任险目前不宜定位为强制险,而是应该有选择的、有步骤的进行。

  (二)建立食品安全救助基金

  食品安全救助基金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另一重要制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受害消费者予以先行救助。详言之,就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食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决定或未达成赔付协议的情况下,由政府动用食品安全救助基金对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先行救助,待事实查明后,再由政府向有关责任者追偿所垫付赔偿金。该制度着眼于消费者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是在紧急情况下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救济,可以确保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少因救治不及时出现的伤亡,保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第二,对受害消费者予以事后救济。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经营者(即便是大型食品企业)常常会因信誉丧失、资金链断裂而致经营陷入困境、走向破产,从而丧失赔偿能力,使受害消费者无法得到应有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生活确实困难,亟需救济,则应由政府动用食品安全基金予以救助。

  就食品安全救助基金的设立层级来说,县级以上政府都应设立食品安全救助基金,并建立联动机制。例如,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规模、消费者受害程度等因素,统筹决定各级食品安全救助基金的动用比例及规模。就基金的资金来源而言,应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进行募集。就基金的日常管理而言,应由本级政府授权相应部门(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管理。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走“多元化”治理的路子,有赖于全社会的行动与努力;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消费者的有效参与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但是,消费者作用的发挥同样离不开其他主体的支持,尤其是政府重视与支持;消费者参与唯有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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