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12-12-21 15: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念是填补损害,受害人不可以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引导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追求高额赔偿。但是,适当地限制惩罚性赔偿金...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念是填补损害,受害人不可以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引导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追求高额赔偿。但是,适当地限制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第一,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一些专家提出的建立全面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意见,已经被通说所否认,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纳。很多人包括我本人在内也提出过对故意排放污染物放任损害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立法机关对此也没有采纳。立法机关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上的慎重态度是有道理的。在《侵权责任法》中,把惩罚性赔偿金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范围内适用,不再扩大适用范围,就是为了避免惩罚性赔偿金的副作用的发生。为此,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应当严格按照这个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即使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金也要严格限制在缺陷产品侵害使用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残疾或者其他伤害的场合。对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即使构成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也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只能承担填补损害的赔偿责任。我们在专家建议稿中曾经提出过在财产损害领域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而立法机关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仍然规定只有造成人身损害的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这显然更为合理,也更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第三,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我国如果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则究竟应当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正在讨论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只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可以是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之后增加一倍的赔偿,即通常所说的两倍赔偿,也有人认为可以达到三倍.在2008年9月召开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上,专家们的普遍意见是前者。我赞同两倍赔偿的意见,理由是,尽管是惩罚性赔偿,但也应当有适当的限度,赔偿额度过高确实有不利后果。以死亡赔偿金为50万元为例,增加一倍,就是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大体是可行的。如果赔偿三倍就是150万元,显然过高。也有人在讨论中认为应当赔偿缺陷产品价金的两倍,此外再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个计算方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赔偿的应当是损失,因而应当在应当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倍数,而不是以价金作为计算标准,那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计入惩罚性赔偿金。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要计入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呢?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计入惩罚性赔偿金,理由有二:一是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宜过高,应当有所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计入惩罚性赔偿金就是进行限制的一种办法;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就具有抚慰性,惩罚性赔偿金在性质上也具有一定的抚慰性,把具有抚慰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再计入具有抚慰性的惩罚性赔偿金之中,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应当明确的是,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了惩罚性赔偿金之后,并不妨碍受害人请求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产品局部欺诈的确认   

产品局部欺诈的确认   

我国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06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