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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

2019-08-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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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商务部等五部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商务部等五部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对改善我省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各地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给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促进我省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使广大零售商和消费者都能了解掌握《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统一步调,加大力度,讲究效果,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取得宣传工作的整体最佳效果。要充分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借助并配合当地媒体,采用充实丰富的内容和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各地要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在今年9月中下旬联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举办零售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班,纠正各种错误认识,提高零售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开展促销活动的自觉性。培训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牵头负责设区市市区零售企业的培训,县(市)经贸(商务)局牵头负责所在地零售企业的培训。
  二、加强促销监管
  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是防止和纠正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管理办法》及《若干规定》的要求,始终把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各地由经贸部门牵头,在今年9月25日到10月10日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检查中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逐个企业填写《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表》(见附件1),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切实整改。请各设区市经贸委于10月30日前将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包括附件2《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经贸委。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作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消费、积极消费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地由经贸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有关信息,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问题,协调行动。
  (二)建立重大节日促销活动检查制度。各地在各个重大节日尤其是黄金周期间要对零售企业的促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是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特别是在当地影响大的商店、超市及其他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法促销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予以曝光,促进零售商自觉规范促销行为。
  (三)公布零售商违规促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消费者的举报。
  (四)把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纳入企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评选中,对存在违规促销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大,或明显存在主观故意的企业,均予一票否决,2年内不得当选。
  (五)各地由经贸(贸发)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责,依法指导、督促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范促销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促销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提倡返券促销。先从当地影响大的零售企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类示范点企业做起,主动承诺不搞返券促销,逐步向全社会覆盖。[page]
  (六)加速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将零售企业执行《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的情况列入监管对象信用分类管理内容,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促进企业遵守《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规范促销问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零售商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切实获利的促销行为。做到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店铺规模,具备相应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卫生消毒、人员疏散引导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确保畅通。

第五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要制定促销管理措施,其内容应当包括促销管理机构、促销管理具体事项、促销管理责任人、违规促销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在开展促销活动5日前将促销涉价情况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物价管理机关备案,将安全应急预案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凡是因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使用引发歧义的,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入口和其他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不得使用明显较小的字号及其他手法转移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奖品、赠品应具备正常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凭证和售后服务凭证。开具发票时,应将奖品、赠品列入(可注明奖品、赠品),以确保奖品、赠品享有与普通商品同等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抽奖方式、中奖概率、抽奖时间、中奖信息,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凡虚构奖品、赠品价值的,在可确认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零售商索取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超出其实际价值部分的现金赔偿。

第十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退换货,不得给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 凡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均视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经贸(贸发)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各部门职能,开展宣传培训和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执法检查,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加强零售企业自律,促进零售商诚信经营;认真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和零售商促销备案工作。[page]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管,督促零售商切实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做好应急防范;加强治安巡查及对大型促销活动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促销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规范促销。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纳税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借促销活动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促销活动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要督促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促销活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不作为或者违法违规作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其工作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应该查处而不查处的零售商违法促销行为,其上级行政机关应督促下级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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