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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信用卡透支谁来还钱

2019-09-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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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牡丹支行。被告:陆燕2003年9月9日,被告陆燕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卡,卡号:4518106713043604.被告于2003年10月26日、28日、29日分别透支1000元、200元、1300元,截止2004年8月27日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透支人民币

[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牡丹支行。

被告:陆燕

2003年9月9日,被告陆燕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卡,卡号:4518106713043604.被告于2003年10月26日、28日、29日分别透支1000元、200元、 1300元,截止2004年8月27日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透支人民币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计4264.1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牡丹贷记卡透支本息4264.17元。

被告陆燕辩称:自己是办理了原告所称牡丹卡,但是此卡是其老板骗办的,且办卡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2003年11月11日,其发现后就要求冻结了此卡,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称此后不再计算利息了,其透支本金2400元属实,但办理冻结后银行不应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偿还原告贷款的能力,并且是被骗的,银行应要求担保人来还这笔钱。

[裁判要点]

1、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采用国际通行的循环透支消费方式,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被告陆燕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牡丹支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原告接受了被告的申请,而被告也持卡进行了消费,即表示被告接受了牡丹卡领用合约中所约定的内容,与原告就此达成了一致,而该领用合约内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故被告陆燕持卡透支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被告陆燕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透支款。现被告未能坚守诚信,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返还透支款本金240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约定,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并且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现被告陆燕透支后未按规定及双方约定返还透支款,依法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15.91及滞纳金1347.26元,符合双方约定及金融法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3、被告陆燕称其是受骗办理的此张牡丹贷记卡,并且其2003年11月11日提出冻结该卡后,银行不应记算利息和滞纳金,其却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民阳开梅虽对被告因使用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但作为债权人其有权决定向谁主张权利,其只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牡丹支行人民币本金2401元,并支付利息515.91元、滞纳金 1347.26元,共计4264.17元。

[解说]

随着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透支纠纷。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可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然面,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例如本案中工行的牡丹贷记卡领取合约中就明文规定: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工行有权视持卡人的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page]

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指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这种透支属合法行为。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由信用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我们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时,通常都是无可选择的接受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由银行单独拟定,属于一种格式合同。依照合同法的原则,对于这类合同必须首先确定其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在对其进行解释时还应偏向于格式合同的接受方。因此,在审理由信用卡透支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对信用卡领取合约条款的公正性做出审查。如果该合约关于透支的规定公平合理,才能认定持卡人透支为违约行为。

另外,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行为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信用卡透支不但需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在满足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明确,法院的判决说理清晰,适用法律得当。应当说,本案的判决以后处理类似的信用卡案件提供了参照。

刘小云 费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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