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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酒后摔伤,酒楼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2019-09-1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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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8年3月2日中午,王某应邀与其他几位同乡一起到某酒楼吃午饭,中午1时左右饭局结束,王某一行人步行从酒楼二楼往下走,在走完第一层楼梯和休息台后,刚走到第二层楼梯的二、三个台阶时,因王某刚喝完酒尚有酒意,加之当时楼梯有少量积水,故致王某
【案情】
2008年3月2日中午,王某应邀与其他几位同乡一起到某酒楼吃午饭,中午1时左右饭局结束,王某一行人步行从酒楼二楼往下走,在走完第一层楼梯和休息台后,刚走到第二层楼梯的二、三个台阶时,因王某刚喝完酒尚有酒意,加之当时楼梯有少量积水,故致王某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跌下去,一直滚落到一楼地面,王某当即被摔得满脸流血,不省人事。同行的一伙人便赶紧叫来救护车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

【分歧】

顾客酒后摔伤,酒楼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次事故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喝完酒后,应该意识到酒精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因此在下楼梯时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但是其却由于疏忽大意,以致下楼梯时造成摔伤致残的后果,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楼的楼梯有少量积水也是造成此时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酒楼楼梯留有积水导致王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对任何进来的(可能)消费者都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保证其经营场所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案中,该酒楼楼梯留有积水,即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知道每位进来消费的客人均有饮酒的可能性,对酒后的客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该酒楼首先未保障其经营场所内的楼梯安全整洁,其次也未告知王某楼梯处留有积水需小心行走,最后在明知王某饮酒后且楼梯留有积水的情况下,酒店服务员也未曾搀扶王某安全下楼,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显然酒楼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最终导致王某受伤,酒楼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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