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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所欠债务可不可以不还?

2019-09-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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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赵某以前是湘东区某工业陶瓷厂的老板,腰缠万贯,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逐渐喜欢上玩斗牛这种赌博游戏。由于沉迷赌博,赵某对瓷厂的管理逐渐放松下来,导致后来瓷厂产品质量严重下滑,经济效益也是每况日下。在一次赌博中,赵某因欠姚某等四人15万元没有
【案情】

赵某以前是湘东区某工业陶瓷厂的老板,腰缠万贯,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逐渐喜欢上玩“斗牛”这种赌博游戏。由于沉迷赌博,赵某对瓷厂的管理逐渐放松下来,导致后来瓷厂产品质量严重下滑,经济效益也是每况日下。在一次赌博中,赵某因欠姚某等四人15万元没有钱还,于是出具了一张写有“因赌博欠姚某等四人15万元,十日内必还”的欠条。欠条到期后,赵某没有能力还钱,姚某等四人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偿还15万元的欠款。

【分歧】

对于姚某等四人要求赵某偿还这15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不应该支持,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虽然我国不提倡赌博这种行为,但该笔欠款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债权来源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之债不予保护”,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姚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姚某等四人与赵某之间的赌博行为,涉及赌资巨大,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娱乐范围,应认定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因而姚某四人与赵某之间赌博的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赵某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欠的债务法院当然不能支持。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郭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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