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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生前欠工资 遗孀还债情理中

2019-10-2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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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间,原告董师傅在朱师傅与妻子小程夫妇在婺源县城开的木门厂做工,负责安装木门,计件结算工资报酬。同年7月,该厂销售一批木门到乐平市接渡镇,董师傅受朱师傅指派

  2009年间,原告董师傅在朱师傅与妻子小程夫妇在婺源县城开的木门厂做工,负责安装木门,计件结算工资报酬。同年7月,该厂销售一批木门到乐平市接渡镇,董师傅受朱师傅指派前往安装。2010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朱师傅应给付董师傅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朱师傅亲笔出具欠条交给董师傅,作为日后结算工资依据。此后,董师傅凭欠条多次催朱师傅给付工资,均未遂愿。2010年11月11日,朱师傅因遇交通事故而当场身亡。事后,董师傅即以欠条向朱师傅妻子小程索要工资也无结果,遂于今年3月4日,将小程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董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院缺席审理查明,被告小程与朱师傅生前是夫妻关系,原告是受被告丈夫生前所雇而在其门厂打工,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安装木门,工资计算方式是按件计酬。作为诉讼证据的欠条,是原告按照被告丈夫指派完成在乐平市接渡镇安装木门工作后,由被告丈夫与原告直接结算的应付工资凭证。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婺公交认字【2010】第0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丈夫于2010年11月11日身亡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丈夫并接受其指意从事和完成具体工作量,又有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也已实际进行了工资结算,故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的双方已经实际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丈夫的指令完成了工作内容,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丈夫分配了原告工作并与其进行了工资结算,也是实际履行了合同。被告丈夫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是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被告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发生和存在的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被告提出按欠条支付9000元劳动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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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父亲生前有债务,如今单位补助的丧葬费跟十个月的工资。如果我领取了,需要接手父亲生前的债务吗?
  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第 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我国,遗产分割债务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分割债务的遗产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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