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消费者王小姐称,去年年底,她在一家蛋糕店办了一张200元的购物卡,卡上没有标明有效期,发卡时蛋糕店也没告诉她卡的有使用期限。
一次,王小姐用卡消费时,收款人员告诉她卡已超过有效期,只要缴纳2%的补卡费再开卡就可以继续使用。
王小姐想问,商家要求缴纳补卡费合理吗?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认为,王小姐既可以选择在蛋糕店继续用购物卡购物,也可选择让商家退还自己200元现金。李劲松表示,王小姐在购买购物卡时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在发卡时未约定购物期限,则可认为消费者可在商家正常经营的任意时间内,用此卡正常购买商品。王小姐在花费200元购卡后,其便是购物卡的所有权人,卡内的200元属王小姐所有。商家在此后单方告知王小姐购物卡存在购物期限及加收补卡费的行为,属单方更改合同要约,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自愿的原则。此外,如果商家以购物卡过期为由将王小姐的购物卡废除,则王小姐之前花费的200元钱便不能获得相应的商品,商家此举便属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逃避经营者的义务。因此,王小姐既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商家违约为由中止合同,获得之前花费的购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