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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虚假宣传遭起诉 法院判决不适用《消法》驳回

2019-09-1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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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省济南市一法院对一起培训学校虚假宣传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纠纷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学员的诉讼请求中国消费网济南讯本报曾以《高薪承诺未兑现引发7起诉讼》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南汇众益智学校因虚假宣传被7名学员起诉,并被济南市工商机关罚

  山东省济南市一法院对一起培训学校虚假宣传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纠纷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学员的诉讼请求

  中国消费网济南讯 本报曾以《高薪承诺未兑现引发7起诉讼》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南汇众益智学校因虚假宣传被7名学员起诉,并被济南市工商机关罚款两万元一事(详见5月22日本报A2版)。记者11月24日获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其中的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以学校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由,驳回了学员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今年5月,曾在济南汇众益智学校参加过培训的学员胡军,以该校在广告中称“入学即签就业协议,起薪3500元以上”,但其毕业后未被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为由,将该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学校退还学费1.68万元并加倍赔偿损失。

  历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消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以商品为载体。济南汇众益智学校作为经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开展的系有偿教育培训,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但其并非以营利作为目的,不属于《消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应当适用《消法》进行调整。据此,11月22日,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军的诉讼请求。

  胡军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记者调查

  接受教育培训者

  应受《消法》保护

  多数市民认为——

  接受教育培训者

  应受《消法》保护

  11月24下午,记者在济南市街头随机采访了不少市民。多数济南市民表示,目前,不论是子女受教育还是成年人的“充电”培训,其花费均占一个家庭开支的一部分。若说教育支出不是消费,或者说受教育者不是消费者,受教育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这一点让人难以接受。

  胡军的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法》是以消费者为立法本位,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历城区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如果遵照这一判决结果,将意味着受教育者被剔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牟刚表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等情况,“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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