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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受影响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

2019-09-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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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2008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与某商品房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山庄的一套期房。当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到了冬季刘先生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无日照,采光受到影响。随后,他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赔偿其采光

  ◆提 问◆

  2008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与某商品房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山庄的一套期房。当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到了冬季刘先生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无日照,采光受到影响。随后,他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赔偿其采光权损失、房屋贬值费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等共计20万元。

  开发商认为,自己在售房时已经将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了公告栏中,刘先生自愿选择了该套房屋。同时,开发商认为自己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且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因此对该房屋的采光问题无责任,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刘先生想问,若诉至法院,他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回 答◆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明认为,上述纠纷中,开发商应对刘先生进行适当补偿。王成明表示,尽管开发商将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公告栏中,但刘先生非专业人士,难以看出自己所购房屋采光有问题。而收房时属于春季,刘先生不能预见到冬季采光的情况。此房屋经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除了采光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因此,开发商未告知采光有问题不造成刘先生对签订购房合同产生重大误解,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仍然有效。综合以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开发商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其所售房屋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对购房者进行补偿。按照《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为准(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由于该补偿为综合补偿,已经考虑到因无日照导致的采暖煤气额外支出费用,故刘先生主张开发商赔偿其房屋贬值费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等要求,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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