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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面子惹麻烦 担保短信应慎发

2019-09-1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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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碍于面子,身在外地的王某为朋友李某的借贷关系发了一条担保短信。没想到的是,由于李某没有及时还钱,王某被放款人刘某诉上法庭。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一审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担保债务5万元。2008年11月,做五金生意的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

  碍于面子,身在外地的王某为朋友李某的借贷关系发了一条担保短信。没想到的是,由于李某没有及时还钱,王某被放款人刘某诉上法庭。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一审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担保债务5万元。

  2008年11月,做五金生意的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打算向刘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半年。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电话联系自己的好友王某。因当时王某在外地出差,刘某经与李某协商后提出,只要王某向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就行。王某碍于情面,向刘某发送了担保短信。

  半年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逃之夭夭,音信全无。刘某便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遭到王某拒绝。刘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

  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他只是发了个手机短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是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一种。

  “王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刘某也同意由其担保,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已经成立。因此,王某应对朋友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说,仅凭手机短信担保也应偿还担保债务,公众应谨慎对待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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