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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输液两天后亡故 家属诉村卫生室索赔

2019-09-1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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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消费网讯六旬老汉邱某因腹部病痛到村卫生室看病,卫生室医生为其诊断病情后,对老人连续进行了两天输液治疗,回家后老人亡故。对此,老人的儿女将村卫生室及当时负责治疗的人员马某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4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中国消费网讯 六旬老汉邱某因腹部病痛到村卫生室看病,卫生室医生为其诊断病情后,对老人连续进行了两天输液治疗,回家后老人亡故。对此,老人的儿女将村卫生室及当时负责治疗的人员马某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4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

  邱某的儿女们诉称,父亲因腹部疼痛到房山区某村卫生室就诊,卫生室医生马某对其病情诊断为脑血栓、心血管堵塞、心梗等,为其开具了消炎、抗菌、治心脑血管阻塞的口服药物,并连续两天对病人进行了输液治疗。老人回家后即出现病危情况,家属要求卫生室派医生到家里进行现场处置,对方以有病人为由让拨打120。当120急救车赶到时,老人已死亡。邱某的儿女们认为,其父亲的死亡与医生的不当处置有直接的关系,遂将村卫生室及当时负责治疗的人员马某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是否由具有医护资格的人员为邱某进行输液以及医生诊断是否存在过错、老人死亡与医生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称,当时为老人进行扎针输液的马某不具备医护资格。被告村卫生室的代理人对老人到卫生室进行治疗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承认诊断和治疗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当时是由具有医师资格的瞿某为老人进行输液的。

  据悉,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医生在对老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不能排除与老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完全无关。

  房山区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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