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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房丈夫不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9-09-1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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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谢正军/图◆提问◆去年,天津市河东区的吕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李女士的一套商品房,成交价格是148万元。当时,该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女士一人。李女士也表示,该房屋产权人只有她一人。吕女士交付全款后,房子过户到她名下。此后不久,李女士

谢正军/图

  ———◆提 问◆———

  去年,天津市河东区的吕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李女士的一套商品房,成交价格是148万元。当时,该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女士一人。李女士也表示,该房屋产权人只有她一人。吕女士交付全款后,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此后不久,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找到吕女士称,该房屋是他们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现在两人正在闹离婚,李女士是为了转移财产,将房子偷偷卖掉了,因此,王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吕女士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

  吕女士想问,王先生有没有权利要回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产?

  ———◆回 答◆———

  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应被撤销,李女士将房屋卖与吕女士的行为是有效的。

  陈枝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吕女士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查看了卖房人李女士出示的房屋产权证,已经尽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就属于吕女士合法取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王先生没有权利要回房产。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李女士主张损失,索要一半的房屋款等其他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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