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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伤心脏病患者治疗心脏病费用该谁付

2019-09-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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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辆出租车在人行横道线上将一行人撞伤。伤者系一名心脏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医院除对其因车祸造成的外伤进行治疗外,还对其原本患有的心脏病进行了治疗。伤者治疗心脏病方面的费用,肇事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双方为此诉至法院。2月21日,重

  一辆出租车在人行横道线上将一行人撞伤。伤者系一名心脏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医院除对其因车祸造成的外伤进行治疗外,还对其原本患有的心脏病进行了治疗。伤者治疗心脏病方面的费用,肇事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双方为此诉至法院。2月2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虽然治疗心脏病所用药物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不符,但事故所造成的外伤可能加重或诱发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生,故出租车公司对这笔费用仍应赔偿。

  ●诉讼事由 2009年12月26日晚,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重庆市万州城区白岩路老年大学门前时,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罗某撞倒。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生诊断为腰部及左腕部软组织挫伤、腰腹部闭合性损伤以及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被出租车撞了一下腰的罗某,怎么还被撞出了心脏病?原来,罗某是一名心脏病患者。此后,罗某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但出租车公司只垫付了部分费用。

  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罗某于去年4月1日将王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其赔偿要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罗某本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二是罗某在车祸后几天,其母亲因患高血压等病住院治疗两个月,罗某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她因无法照顾母亲,雇请护工护理母亲所产生的费用2950元。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时,被告出租车公司向万州区法院申请对罗某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去年5月25日,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书证审查意见书》,认定罗某于2009年12月26日至去年2月8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诊治,住院费用共计1万余元,经审查,其处方上与伤情不符的药品如硝苯地平缓释片、参松养心胶囊等累计金额共计2595元。

  出租车公司认为,罗某主张的医疗费中,有2595元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不符的药品,应当剔除。罗某主张其母亲的护理费,不是该案的直接损失,同样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对此,罗某提出,车祸导致她心脏病复发,故出租车公司应当赔偿。“我是母亲唯一的亲人,在母亲无人护理的情况下,我只好请护工。”罗某认为,“母亲的护理费,出租车公司同样应该负担。”

  去年9月14日,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租车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21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治疗心脏病的费用属伤者损失

  重庆市二中院有关法官表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在本案中,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罗某提供的医疗费中,虽有2595元的用药与其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不符,但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罗某的外伤,可能加重或诱发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为防止罗某心脏病等其他疾病发生而用去的2595元医疗费,仍系罗某的损失,所以,侵权人也应该赔偿。

  关于罗某受伤住院后,其母住院产生的2950元护理费,法院审理查明,因罗某系其母亲目前唯一在世的女儿,其母平时一直由她照顾,故罗某因母亲住院支付的2950元护理费,也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罗某的必然损失,侵权人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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