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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华夏航空航班遇气流颠簸受伤致左眼失明

2019-09-1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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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场官司牵出交通保险几多奥秘如果不是两年半前在飞机上的受伤,汪陵奇现在应该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专心帮助父亲打理生意。如果没有因为受伤引发的这场官司,汪陵奇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交通保险还有这么多的奥秘。2008年4月22日晚9点,汪陵奇

  一场官司牵出交通保险几多奥秘

  如果不是两年半前在飞机上的受伤,汪某某现在应该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专心帮助父亲打理生意。如果没有因为受伤引发的这场官司,汪某某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交通保险还有这么多的“奥秘”。

  2008年4月22日晚9点,汪某某乘坐华夏航空的G52615次航班从重庆飞往贵阳出差,飞行途中使用洗手间时,遇到气流颠簸,不小心撞在了洗手间折叠门的角上,当场眼镜片破碎刺伤左眼,下飞机后到医院检查、治疗,最终左眼失明。

  记者看到,汪某某2008年4月17日在贵阳机场购买了4份相同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25元,保额为45万元,保险期为15天。

  汪某某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意外伤害导致失明,保险公司则认为他涉嫌“骗保”。在事发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多次往返于成都和贵阳之间,经历了提起诉讼、一审败诉、继续上诉、依然败诉的过程。

  汪某某说,现在,自己希望保险公司在全国规范内,规范交通保险的销售行为,让老百姓能明明白白地购买交通保险。

  1个人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共保体”

  在汪某某4份同样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见,每份保险单的右下角都印有12个红色印章,分属于12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有12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汪某某的保险责任。

  2009年6月19日,汪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12家保险公司,这12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就是我一个人和12家保险公司‘共保体’的抗争。”汪某某说,在买保险的时候,自己没注意一份保单会涉及那么多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才感觉到同时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压力。

  事实上,航空意外保险或者交通保险(航空意外保险的替代产品——记者注)“共保体”成立的初衷,是寿险公司为抵御恶性竞争而形成的联盟。一些城市的“共保体”跟机场和机票代售点签订协议,只能销售“共保”的航空意外保险或交通保险,如果发现代售点私自出售其他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险替代品,将对代售点给予严厉处罚。

  一位保险业人士透露,由于航空意外保险或者交通保险的利润巨大,各家保险公司的争夺非常激烈,在已经形成的“共保体”中,各会员单位依据各自的市场份额,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

  法学界对于“共保体”经营航空意外保险或交通保险的诟病,从“共保体”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没有停止过。

  在一些律师看来,在巨大的利润面前,“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价格竞争,而另一方面,在购买保险的个人与“共保体”发生纠纷时,往往“共保体”会处于强势地位,其背后的保险行业协会也会发挥作用。

  汪某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李滨,曾于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航空意外保险收取的保费数额和支付赔款数额,同时公开“共保”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具体经营主体。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2月3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督公开(2009)1号》文件中,公开回复说明:2004年至2006年,全国航空意外保险共收取保费6.6亿元,支付赔款1140多万元。[page]

  同时,文件的第三条显示:保监会成立后,确实发现部分地区存在通过“共保”方式销售航意险(航空意外保险——记者注)的情况,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整顿规范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机场买保险难见保险合同

  在汪某某提供的保单上,记者看到保险金额一栏写着:飞机人民币45万元整、火车人民币3万元整、轮船人民币2万元整、汽车人民币2万元整。保单的背面写着“未尽事宜以投保的相关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在购买保险时,汪某某没有看到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卖保险的没给我看,我也没找他要。”

  “是不是我在飞机上发生意外,能赔给我45万块钱?”发生理赔纠纷后,汪某某很疑惑,“12家公司我又该以哪家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一审律师为汪某某支招:寻找12家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哪条对你有利就用哪条。

  一审时,汪某某找了一家自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保险合同条款,看后发现,自己一只眼睛失明的情况只能按照保额的30%赔偿,也就是4张保单赔款总额最多为54万元。

  “我交钱买保险就算跟保险公司签合同了,但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一审败诉后,汪某某决定,一定要问清楚自己买的这份保单的保险合同到底是什么,出了事以后12家保险公司到底按什么样的责任划分为消费者理赔,“否则别的坐飞机的人也是稀里糊涂地就买了保险”。

  2010年9月29日,汪某某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发函,请求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在贵州监管局2010年10月25日《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黔保监公开【2010】1号》的回复中写道,“各保险公司当时承担保险金额的比例,可向相关保险公司咨询。”根据汪某某提供的保单,该保单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自助式)》。

  在答复书的附件里,汪某某第一次看到了自己购买保险的合同,也第一次看到了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在任何时间点上,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两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合同已经约定了不超过2份保险,买保险的时候为什么同意我买4份?”汪某某很郁闷,自己时常会在机场买100元保险,“原来有一半的钱是在违约购买。”

  2010年12月8日,记者来到贵阳机场,在保险销售柜台前,记者看到几乎所有准备登机的旅客买保险时,都没有要求查看保险条款。记者按照一份在售的航空保险请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工作人员告知记者暂时没办法查看具体条款。

  “希望大家买保险前都看清保险条款,心里有数,也希望保险公司在卖保险时,能主动提供保险条款,诚信经营。”汪某某说。

  是我“骗保”,还是你“拒赔”

  汪某某的理赔道路之所以走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他涉嫌“骗保”。

  2010年8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汪某某诉讼请求,10250元诉讼费由汪某某承担。南明区法院认为,汪某某2008年4月22日眼外伤的原因及致盲的因果关系不能够作出判定,原告诉请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

  汪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在特殊的狭小空间里,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地提供了左眼失明的司法鉴定,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也进行了陈述,完成了《保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强加给自己过高的举证责任。

  2010年9月,汪某某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就汪某某的“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是否涉嫌骗保”展开辩论。

  12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事发时没有目击者证实,伤者有可能“自伤”;二、汪某某曾于2008年3、4月期间在重庆、四川、贵阳购买过8张保险单,购买多份保单有重大骗保嫌疑;三、汪某某2008年3月10日左眼曾经受过外伤;四、通过司法鉴定的模拟试验,认为汪某某左眼失明“难以用2008年4月22日在飞机上所受外伤解释”。

  汪某某认为,飞机上使用洗手间是一个私密行为,不可能存在目击者;购买多份保单是自己的习惯,也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4月22日受伤之前坐飞机购买多份保单的证据;2008年3月受伤后,经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已经基本恢复。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汪某某说,模拟实验是在飞机静止时进行,不具备参考性,且个人对飞机颠簸的反应不同,鉴定结果缺乏可比性,自己不能接受。

  12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某某独自一人在洗手间时受伤,没有人目睹受伤过程,故华夏航空称汪某某自己在洗手间不慎将眼睛撞坏的陈述,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12家保险公司提供了与汪某某陈述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飞机上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意外伤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现在,汪某某还在寻找贵州省外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之后再继续申诉。

  汪某某已经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12家保险公司告知各自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一审将于1月13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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