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食品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案情概要
2015年10月,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巧克力饼干条7盒,购买后发现,所购买巧克力中英文营养内容及含量并不对应。GB28050-2011 《标签通则》3.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刘某未食用涉案巧克力,并向该区食药局进行举报。食药局于 2015 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销售巧克力中英文营养内容及含量不对应属于违法行为,对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受到食药局处理复函后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市退款并要求价款十倍赔偿。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涉案产品仅存在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售出食品中英文营养成分不一致,违反了 GB28050-2011 《标签通则》 强制标准,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食品消费领域中,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食用涉案商品,即未受有实际损失或者受到长期、潜在的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2015)》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条是对 《食品安全法(2009)》 第九十六条的修订,不再以消费者受有损失为赔偿前提。从法条规定来看,在 “无损失”条件下,消费者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请求权,“价款十倍赔偿金” 的惩罚性赔偿不以 “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经营者存在 “明知”主观意图并有销售行为,消费者就可以请求“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这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构造相似,该条规定:只要存在合同欺诈,是否有损失在所不问,消费者可以请求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本案中,涉案商品违反了GB28050-2011 《标签通则》强制标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示错误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且原告刘某确与被告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原告刘某没有食用涉案商品,即未受有实际损失或者受到长期、潜在的损害的,刘某依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主张 “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前提则是受有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的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内容。在此法官提醒,主张退货、换货、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应当保存好证据,以证据为支撑,才能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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