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

2018-08-08 16: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就涉及到了消费维权,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些生活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些案例,希望大家能对生活消费中的维权加以重视、

  六个案例的情况:1.XXX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XX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XX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XXX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5.XX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6.XXX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一

  网络购物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了解,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在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3个是有关网络购物的。

  在XX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王辛在小米公司提前打出的“米粉节”49元定时抢购特卖广告中买到了实际价格为69元的商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二

  在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消费者李晓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该公司“特价与原价”相等的白酒,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消费者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特价和原价价格是一样的,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特价。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三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卖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消费者、商家和快递公司在内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消费者杨波从付迎春处网购的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在配送过程中被他人冒领,于是将速递公司和卖家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四

  车商卖“召回车”,被判商业欺诈。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缺陷情况系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的元件出现故障。可能出现电源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存在安全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王毅于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另外,根据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方式予以消除,而且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动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换组件,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因此,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生活消费维权案例五

  销售者依照约定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于是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6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