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受理一人投诉 维护千人权益

2015-02-05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2013年7月,泰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他的工资是单位委托由银行代发的,银行每年擅自扣取工资卡年费1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消保委予以维权。经查,该县城关97个机关事业单位均有委托金融系...

  案情简介:2013年7月,泰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他的工资是单位委托由银行代发的,银行每年擅自扣取工资卡年费1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消保委予以维权。经查,该县城关97个机关事业单位均有委托金融系统代发工资,某三大银行均有收取代发工资卡年费10元/年,最长年限达9年。产生收取工资卡年费的原因为:一、代发工资时银行对所使用的卡没有进行区分,同借记卡混淆使用,并一同收取年费;二、根据银监发(2011)2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行已对收取年费的工资卡进行批量清理,但因不够重视清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工资卡仍继续被收取年费;三、委托单位成员换卡、调动,新调入未及时与银行衔接,银行也未提示,造成部分工资卡的年费继续被收取。

  调处过程及结果: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工商局、消保委对上述三家银行进行约谈要求自查、整改。三家银行从2013年7月26日至9月12日通过一个多月时间,地毯式自查、整改结果为:该三家银行从2005年开始,对 739位消费者工资卡收取的年费进行检查,共收取工资卡年费23454元,现已将该费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并做出承诺不再出现收取工资卡年费之事。

  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被扣年费的“工资卡”实际属于其所在单位与银行协商后统一办理用于代发工资业务的特殊用途借记卡,有别于消费者为了自身金融收支所需而自愿设立的借记卡,具有一定强制性和被动性。因此,银行收取工资卡年费的规定实际上属于强制交易和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退还。现经约谈和要求整改,涉案银行将收取的工资卡年费全部退还,并承诺不再收取该项费用,有力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44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