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消费者徐先生与其他三人在县前街某餐馆消费。结账出门后不久,发现手机遗失,于是原路返回寻找。期间大约来回15分钟左右,最后到店里也没有找到。于是消费者要求餐馆调相关监控出来看,被告知该位置监控因为装修原因正在修理,最近没有摄录。另外,双方就手机是否是在店里失窃的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消费者当即在店里报了案,民警过来后简单的作了笔录,表示破案难度较大。于是消费者要求店家赔偿一定损失,称手机是3个月前买的,价值1200元。由于是在店内失窃,而店方又没有监控,使得手机难以被找到,要求店方承担一半责任,约600元。店方认为,手机属于随身物品,店内已经有相关的温馨提示,提醒各位顾客看管好自己的贴身财物。而且有可能手机是在外面被偷的。另外由于店内装修,监控没法用上,确实抱歉。同时,用了3个月的手机,已经不值原来这个价钱。作为一定的补偿,只愿意出100元整给消费者。
双方意见相差较大,经过现场工作人员的调解,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工作人员请双方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