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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宣称的送话费却变成了送流量

2015-01-0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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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初,柯桥市民郑小姐在笛扬路上的一家手机店花2000多元钱购买了一只品牌手机,购买时店员宣称将赠送400元话费并从次月始以每月40元充进郑小姐的手机帐户。然而在12月初,郑小姐等来的不是40元的话费到账通...

  10月初,柯桥市民郑小姐在笛扬路上的一家手机店花2000多元钱购买了一只品牌手机,购买时店员宣称将赠送400元话费并从次月始以每月40元充进郑小姐的手机帐户。然而在12月初,郑小姐等来的不是40元的话费到账通知,而是手机短信通知账户被扣除40元的流量费。

  这让郑小姐大跌眼镜,“明明说好的是每月40元的话费怎会成了40元的流量费,而这40元的流量费是在我根本没用的情况下扣除的,这不是糊弄人嘛。”

  带着疑问,郑小姐来到手机店询问相关情况,得到的回答令郑小姐气不打一处来。手机店员工告诉郑小姐,当初是销售人员答复错了,将赠送400M流量费用错误地宣称为400元话费,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而对于郑小姐提出的补偿问题,手机店主表示手机已经是低价出售了,已不可能给予相应补偿。无奈,郑小姐只得拨打 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柯桥区消保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了涉事双方,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认为,手机店销售人员采取宣传营销的手段销售手机,销售人员的言语即代表经营者的承诺,故应当对错误的解释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最终,在消保部门介入下,手机店赠送郑小姐手机原装皮套2个作为补偿。

  在此,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柯桥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商家: 在一般情况下,广告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被视为要约,消费者若根据广告购买了商品,就是与经营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上述案例中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应被视为要约,因它的特定时间节点与特定价格都标注得十分明晰,作为要约的要件基本构成,如果实际情况与广告不一致时,经营者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不仅如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误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违反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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