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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漏水新房被洗澡 责任归属各方意见分歧大

2014-12-2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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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事故突发:水漫金山,一片狼藉2012年6月,刘女士经过装修的新房焕然一新,正准备乔迁新居之际,却发生了意外事故,喜悦的心情一下子到了低谷。原来,刘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置了一台某品牌...

  【案例简介】

  事故突发:水漫金山,一片狼藉

  2012年6月,刘女士经过装修的新房焕然一新,正准备乔迁新居之际,却发生了意外事故,喜悦的心情一下子到了低谷。原来,刘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置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本想装在新房里,洗个舒服澡,却不想热水器突发事故,严重漏水,不仅将刚装饰的住房泡的的一塌糊涂,也将刚买的家具狠狠的洗了一个澡,整个屋子一片狼藉,楼下住户亦受到损害,算起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

  责任归属: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与该商场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在对现场查勘后,商场负责人表示,对于电热水器漏水的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的检测分析,但消费者没有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使用,使用完热水器后要随时关闭进水开关,特别是长期不使用热水器更应关闭进水开关,而且要断电,尤其是消费者在还没入住的情况下更应按照说明书使用,因此,本次事故应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消费者则称,不关闭进水开关也不应当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这是其一,第二,这台电热水器是有质量问题的。因此双方分歧很大,争论不休,无法确定责任归属,至于赔偿事宜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再说。一个月后,商场通知刘女士,通过售后技术人员的鉴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且消费者在装修时将地漏擅自堵住,也是造成事故扩大化的一原因,并不存在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因此,不能答应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刘女士在协调无果后,向兰山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商场负责人和消费者,经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照片对比,刘女士反应的家中受损问题基本属实,但因双方无法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无法确定是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从现场情况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商场工作人员在安装时,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向消费者说明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因此,兰山区消协办公室考虑到消费者损失确实严重,因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极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给予消费者必要的补偿,但双方分歧太过严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尤其是商场有售后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定热水器无质量问题,而消费者想通过有关部门对该台热水器进行技术鉴定,但均未能实现,处于无法维权的尴尬境地,看到消费者求助无门的绝望神情,兰山区消协找到商场负责人,并通过商场找到代理商,在向商场、代理商、售后服务中心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以后,组织了多方参与的调解,最终经过数次调解达成和解,由商场、代理商及厂家共同给予消费者39800元的补偿,消费者拿到了补偿金后也感到非常满意,用消费者自己的话说,压在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感到无比的轻松。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物损失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还是使用不当造成财物损失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亦或其他原因?兰山区消协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无法可依的困境,或者说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得不到一些技术权威部门支持与扶助,消协在与有关部门沟通时亦感觉困难。

  本案中,在调解时充满了复杂性,尤其是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不利条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消协在调解中也深感棘手,一是消费者无更多的理由及证据去指认该台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而消协在协助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技术鉴定时又受阻,或者说就找不到能进行鉴定的部门,使消协深切地感受到与相关部门协调困难,想通过第三方拿到相关证据难上加难,二是商家和售后是“一家”,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所做的技术鉴定难以让消费者信服。因此,该案的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好在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了商家不想把纠纷进一步扩大化的心理,遂要求双方走司法程序,到法院进行诉讼,但双方均不同意,仍希望由我们消协进行调解,我们抓住商家这一心理状态,不在拘泥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而以安装是否有问题为突破口进行调解,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不否认热水器有质量问题时,商家的心理得到肯定的暗示,即我们的热水器质量很好,没有问题,因此有了积极的心态,那就是乐于把这件事办好,而消费者的心理状态非常简单,我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我要得到赔偿,只要给钱就行,不管过程,只要结果,在通过繁琐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补偿39800元。本案中,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讲道理、心理疏导、保护品牌形象、换位思考等等调解手段,而无法运用法律依据,否则经营者就认为是“上纲上线”,从而增加调解难度。尽管如此,在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时,因在“赔偿”与“补偿”的一字之差上,也险些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说实在的,原因在哪里,我想,应该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维护消费者(也包括维护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纵向与横向相互融会贯通的法律体系,及单位之间的权责体系。个别单位也缺乏为消费者提供无偿服务或技术支持的责任意识,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没有协作,何来效率?没有协作,何来和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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