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
(1)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 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以下几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 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
(2) 企业(包括个体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3) 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
(4) 提不出被诉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投诉;
(5)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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