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上午就刚刚通过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 明表示,新消法修改明确,人民政府要对消费者协会的履职给予支持,包括必要经费等。
贾东明介绍,这次修改对消协的定性从“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概念定义,因为消协是政府主导设立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不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
另一方面,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并进一步明确应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同时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此外,也规定其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