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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消协定性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2013-10-3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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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5日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5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5日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5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的有关问题。

  贾东明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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