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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维权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3-07-2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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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的加深,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确实是件好事,也是一大进步。但兴文县消委会通过多年来的投诉中发现,有的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却不注意维权有时效性要...

  导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的加深,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确实是件好事,也是一大进步。但兴文县消委会通过多年来的投诉中发现,有的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却不注意维权有时效性要求,往往失去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为此,兴文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应注意有效时间。

  一、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 、、、 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 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知识延伸:

  每年的3月中旬,消协受理的现场投诉和电话投诉件急剧增多,大量投诉集中在“3·15”这一天前后,说明“3·15”活动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也说明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在增强。从消协受理的投诉统计分析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些投诉失去了时效性。消费者孙先生于去年8月购买了一盒月饼,食用时发现内有一块小石头,与经营者及厂家联系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成。在今年“3·15”前夕,孙先生想起了向消协投诉,由于时间太久,证据不全,调解起来颇费周折。消费者李某去年冬天购买了一双皮鞋,存放三个月后,于春节期间穿了两天便出现断底,虽穿着时间短,但据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计算已超过了“三包”期,不能退换,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

  二、消费者不愿意打“官司”。消费者王先生于2003年在某汽车销售中心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于2002年出厂,销售时被经销商改为2003年出厂。由于当时国家发改委正在将目录制改为公告制,该车型未被列为公告名单,致使王先生购车两年仍不能上牌照。王先生要求退换,经营者不同意。虽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适当赔偿,但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便失去了价值,双方未达成协议。

  消协工作人员建议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却因费用较高、手续繁琐等多种理由而放弃。在维权方面,消费者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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