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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费未果现金结账发现重复付款

2019-10-23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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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总金额为1013.9元的商品,付款时她用购物卡支付了100元,余款刷银行卡支付。李女士输入银行卡密码后,收款员称刷卡未成功,她便付了913

◆提 问◆
  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总金额为1013.9元的商品,付款时她用购物卡支付了100元,余款刷银行卡支付。女士输入银行卡密码后,收款员称刷卡未成功,她便付了913.9元的现金将货款结清。
  此后不久,女士查询银行卡时发现,其对账单中记载她在超市购物当日被扣划了913.9元。女士找到超市,要求其返还被扣划的货款及利息。
  超市不同意女士的要求,理由有,超市在其购物的当天及第二天未收到其银行卡账户中划转的这笔购物款。超市使用的是中国银行的电子收款系统,女士当时使用的是招商银行信用卡,女士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只显示了购物款是从其账户中扣除的,并不能证明这笔款项划入了超市账户。
  女士想问,超市的说法是否有理,她能否要求超市返还被扣划的货款及利息。


◆回 答◆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表示,超市的说法不成立,应返还扣划的货款及利息。
  马大庆说,用银行卡刷卡消费会在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中显示消费地点及商家名称,女士可以到银行进行详细查询,以此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此外,根据通常的交易管理规定,消费者在用银行卡支付货款时需亲笔签字进行确认,否则其划款行为是无效的。在上述纠纷中,超市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划款成功,并再次收取了女士同数额的现金货款。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即属不当得利。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因此,超市多收取女士的货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规定,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应一并返还。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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