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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商品房定金可以退吗?

2019-10-23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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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初,梅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梅城消费者60多岁黄伯投诉,称其:3月17日在梅城某房地产公司预订一套套房,总金额16万多元,交付了一万元定金,交付定金前该

4月初,梅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梅城消费者60多岁黄伯投诉,称其:3月17日在梅城某房地产公司预订一套套房,总金额16万多元,交付了一万元定金,交付定金前该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未讲明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定金违约责任问题,开具定金收据后,黄伯方在开具说明处看到:3月25日前交付余款,逾期定金不得返还……黄伯当时有想法,但基于与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几十年交情,欲言又止。支付定金后至3月25日期间,黄伯家中发生一件料想不到的事,决定暂停购房。黄伯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退还所交的一万元定金,未果。

接诉后,梅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迅速指令梅江区消委会和金山工商所调查处理。金山工商所多次要求约见该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答应见面,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导致一直无法协商调解。4月17日,梅江区消委会及金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公司调查了解,对方仍以需再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后方给予答复。

4月27日,市、区消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市、区消委会及工商所工作人员耐心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讲明定金违约责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房地产商返还3000元给消费者黄某,黄某一家也表示同意此调解结果,随后双方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

点 评:“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要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就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目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惯例。由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许多可变因素,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落订费用就很难返还。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并给付定金时应当谨慎行事,首先应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并且还要对《认购书》中关于“定金”条款的约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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