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饭店因适当履行了安保义务,不承担责任;两家商场审查不严,被判令分别承担被盗刷损失的60%
消费者在一家饭店用餐后准备买单,发现搭在椅背上的上衣的口袋拉链被人拉开了,钱包被盗;其后发现,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被人在两家商场盗刷16280元。由于难以追讨损失,消费者将用餐饭店和两家商场分别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鼓楼区法院对这3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商场赔偿消费者8000余元,饭店不承担责任。
●诉讼案由
今年1月19日,消
事
警方立案后一时无法破案。
●法院判决
面对
案件审理中,被告徐州食府饭店辩称,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是在被告处丢失;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财物保管关系,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保管私人财物;再次,法律对安保义务仅有人身损害的规定,没有财产损害的规定,且被告处张贴有“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的警示标志;此外,原告结账时发现钱包被窃,被告得知后立即为其报警并联系银行为原告的信用卡挂失。据此,被告徐州食府饭店已对原告尽到了基本的安保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商场认为,自己未对原告实施财产侵害行为,收取原告用信用卡支付的购物款属正常商业行为,两被告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才导致损失发生,责任在于原告,损失自然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官说法
对刷卡审查不严商家须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义务,但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该饭店内张贴有“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的警示标志;原告钱包被盗后,饭店服务人员立即进行了电话报警和电话挂失,符合餐饮经营者的通常做法和合理限度,其已经适当履行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饭店的诉讼请求。
两家商场作为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特约商户应该对信用卡正面的拼音与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与消费签单上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进行仔细审查,在必要时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对。但两家商场均忽视把关,致使未能发现消费签单上的签名与原告的预留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这一重大迹象,故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