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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旅游,遭遇烦心事你该如何维权?

2019-10-2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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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暑期的来临,为放松一学期来的紧张身心,一些家长往往会带上孩子外出旅游,大一点的高中学生或大学生甚至会独自而去。然而,旅游并非都能天遂人愿,有时甚至还会遭遇

  随着暑期的来临,为放松一学期来的紧张身心,一些家长往往会带上孩子外出旅游,大一点的高中学生或大学生甚至会独自而去。然而,旅游并非都能天遂人愿,有时甚至还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烦心事。那么,你该如何维权呢?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你有所帮助。
  以超高价格强行推销纪念品
  ——告他抢劫
  案例:
  2009年7月6日,大学生李萍在一处颇具民族特色的景区旅游时,想到要给父母买点纪念品。有道是“货比三家”,李萍看好一种按摩器物,走到第四家时,发现这里的价格,不仅每件比前面三家高出了200元以上,且质量低劣,李萍遂立马走人。不料,却被对方拦住,先是一番拳打脚踢,后是公开威胁:“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否则还有更好的‘待遇’!” 李萍无奈,只好按对方的要求买了5个。
  点评:
  其实,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方面,对方将质量低劣的商品,以每件高出市价200元以上的价格强行出售,目的并不是要与李萍进行正当、公平的交易,也不是单纯通过强买强卖牟取不法利益,而是要以此为借口,非法占有李萍的钱款。另一方面,对方当场对李萍拳打脚踢,明显属于使用暴力,用语言对李萍进行威胁,是在精神上对李萍加以强制,最终就是要迫使李萍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不能不交出现金。再一方面,此种情形不同于一般强迫交易,因为李萍从一开始就拒绝“交易”,即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交易,对方实施威胁、暴力,既侵犯了李萍的财产权,又侵犯李萍的人身权。
  趁人不备拿走相机
  ——告他抢夺
  案例:
  2009年8月7日,赵芳在一著名景区游玩时,见一景点的风景极好,便想拍照留念。因赵芳孤身一人,遂将自己价值20000元的照相机交给并不认识的行人钟某,请其帮助拍摄。谁知钟某见赵芳是外地人,当即起了歪心,于是趁赵芳寻找取景角度的当口,拿着相机跑了。
  点评:
  钟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一方面,钟某未经赵芳许可,拿走继而占有赵芳的相机,其目的是非法的;另一方面,钟某趁赵芳寻找取景角度的当口,对其未加防备、来不及抗拒之机,突然将赵芳的相机拿跑,并且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于公共场所之中,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再一方面,该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便构成犯罪。钟某抢夺价值20000元的相机,属数额巨大,必须受到惩处。
  汽车紧急避险致人伤害
  ——告他赔偿
  案例:
  2009年8月15日,杨玲乘坐大巴去深圳旅游时,因前方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大巴司机当即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由于巨大惯性力的作用导致杨玲头部被撞伤,并在医院用去医疗费1200余元。杨玲要求司机赔偿,司机却以其是紧急避险,要赔应找小孩父母为由拒绝。
  点评:
  司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也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只要司机同意游客上车,游客交完乘车费用,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司机便负有将游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虽然本案司机刹车是紧急避险,但这并不是你的“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你的“故意、重大过失”,故司机只能在对杨玲承担责任之后,向小孩父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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