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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商品 超市是否构成欺诈

2019-10-2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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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近年来,超市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消费者难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获得加倍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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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超市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消费者难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获得加倍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调研发现

  4点原因致消费者维权难

  顺义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后维权难主要存在4点原因:

  首先是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要对所购商品进行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起诉。但在诉讼中,超市往往以鉴定过程为消费者一方所为不予认可,要求再次进行鉴定,从而延长诉讼时间,无形中增加诉讼成本。

  其次是举证难度较大。实践中,由于购物后将小票丢失等原因,消费者难以证明所购商品为哪家超市所售。另外,超市销售的部分商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导致商品质量没有参照标准,难以说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是欺诈认定存争议。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超市是否构成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种观点要求证明超市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且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销售者的客观销售行为认定欺诈,即只要超市销售违反法律规定的商品,比如过期商品等,其主观上就推定为有故意,即可认定为欺诈。

  第四是进货检验责任不明确。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超市对其进货的商品负有严格检验的责任。如果对超市实行一种严格进货检验责任制度,则超市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本身合格,而且要保证与商品相关的标签、说明书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目前情况下,超市进货时仅检验了商品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确保所售商品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具备便属尽到义务,超市也将此作为其不存在欺诈的抗辩理由。

  ■法院建议

  以客观销售行为认定欺诈

  对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顺义区法院建议:

  一是通过完善立法,减轻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可以通过建立商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消费者起诉时由超市承担商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即超市应该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格商品,无质量问题。

  二是借助行政力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行政手段既可以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济,又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潜在受害者出现,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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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以客观销售行为认定欺诈,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客观销售行为认定欺诈,即只要存在销售违规不合格商品,就推定超市存在欺诈,超市欲免除欺诈责任则应举证证明其不是欺诈。

  四是强化检验责任,增强超市质量责任意识。超市应对其进货的商品在质量和商品标识宣传方面进行查验,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也应确保商品标识宣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及商品说明、宣传有不少禁止性规定,生产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超市作为众多商品的销售者也应该知道并遵守这些规定,在进货时依法对进货商品进行检验选择。如果其不作为,则销售此类商品构成欺诈。

  五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消费者知法、懂法,从而更有效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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