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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内容不完整,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16-03-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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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和李某准备结婚,二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到被告(某婚庆公司)处商谈婚礼摄像等事宜,并委托被告筹办2015年 5月1日两原告的婚礼,双方协议服务项目包括提供主持人、婚礼摄像、光盘制作等,费用为6900元。并在协议书后附有价格明细表以及婚礼流程表,其中价格明细表第3项显示,婚礼摄像包括后期制作费用为88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6900元,被告亦依约为原告提供了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婚礼录像光盘。原告检验后发现该光盘内容不完整,时长不足15分钟,除花絮外,正片只摄录至新郎进入新娘家接亲,新娘子尚未现身,此后婚礼过程均无音像记载。原告遂将光盘交还被告,要求被告修补,但此时被告已将其电脑中原告婚礼录像资料删除,无法为原告刻录内容完整的婚礼光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损失8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0880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服务,双方系合同关系,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并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婚庆的全部义务,只是在音像制作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并不是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委托婚庆公司对结婚典礼进行录像,该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如果婚庆公司由于过错导致该婚礼录像丢失、损坏等,则侵害了婚姻缔结人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原告摄像费损失8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3880元。

  律师评析

  张永峰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多少?

  结婚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姻缔结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给将来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所以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

  本案中,被告婚庆公司因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原告婚礼大部分录像资料灭失,无法刻录成光盘,由于结婚典礼过程无法重复和再现,必然会给原告夫妇精神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原告以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损失88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婚礼摄像包括后期制作费用为880元,而婚礼摄像及后期制作的物质载体为婚礼录像光盘,由此可以认定婚礼录像光盘的价值为880元,因被告提供的婚礼录像光盘不合格,造成原告财产损失880元,所以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张永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等领域,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系张永峰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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