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贵阳市一消费者在贵阳某电器商场购买了1台LA40M51B液晶彩电,价22000元,安装调试后电视无图像、无伴音,因更换新机仍存在同样问题,随后,消费者向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查实,该2台电视机均系使用过的“样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经省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贵阳某电器商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加倍赔偿22000元,消费者共获退赔款44000元。
2006年2月22日,思南县消费者蔡某在思南县城某超市买了4包由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麦圈食品(包装标识在保质期内),给其一岁零三个月的孩子食用后,持续腹泻并全身起斑点,蔡查看食品已霉变,蔡遂向思南县消协投诉。经查,厂方因技术问题,之前已通知各地经销商将此食品下柜,该超市未接到通知。2006年5月29日,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消费者住院费及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0元。
2006年9月11日,遵义市市民廖某在红花岗区中华路某超市买了2斤散装牛肉干,次日,廖及客人食用后出现腹泻,入院治疗,廖家人找到超市要求赔偿遭拒,遂向红花岗区消协中华路投诉站投诉。经查,投诉站将牛肉干送检后发现,牛肉干内有蛆虫。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厂方和超市共同赔偿廖某18500元。
2006年8月16日,一女士在该县药房购买了一瓶催情粉后,按经营者介绍剂量服用3分钟后晕倒、全身疼痛、下身出血,经医院治疗一月康复。同年9月18日,该女士向县消协提起投诉。后消协调解处理,涉事药房的经营者赔偿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