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费者汪 先生在给家里老人办丧事前,按殡仪馆的服务要求交付了相关费用,可就在要进行告别时,殡仪馆要求先交付300元的哀乐演奏费, 汪 先生提出不用演奏,只放哀乐即可。可服务人员告知放不了哀乐,只能选择演奏哀乐形式。 汪 先生处于无耐,只好交付了300元的演奏费用。同时, 刘 先生还反映收取纸制品等部分费用拒绝提供凭证等问题投诉到消协。在消协履行调查中,该殡仪馆相关负责人称此项服务与殡仪馆无关,是一家服务公司的行为。经过多方努力,殡仪馆负责人承认了服务管理有漏洞,同意退还300元演奏费用。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履行办理火化事项时已交取了“告别厅”等项目的服务费用,经营者有义务事先告知服务有关事项,让消费者享有自我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应强制收取演奏费用。《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