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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2019-08-2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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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案中的开发商既然搞了抽奖活动,那么就应该按照当初的承诺交付给业主车位或者赔偿相应的金钱。

  但是,肖律师同时指出,由于开发商此举已经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在按照承诺交付业主车位的同时,还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业主参加开发商举行的抽奖活动,一举中得了8万元车位。然而,开发商不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而且,双方在车位大小和具体位置等方面也存在争议,致使车位迟迟拿不到手,不得不求助于法院。

  法院日前判决——首先,开发商的抽奖活动超过5千元,已属违规:其次,开发商仍然要遵守承诺,要么按期交付车位及其所有权证,要么赔偿业主8万元。

  不按期交所有权就得赔偿八万元

  至于张某的要求,法院认为,关于兑奖车位种类、大小等的性质,由于被告公司没有在现场予以明示,也没有公示有关抽奖活动的规定等,公司在奖券上、活动计划及内部会议纪要里等的说明效力不能抗辩获奖者,不能认为引发争议的责任在于张某。

  由于双方在法庭上确认了车位的具体位置,故被告公司应该按照承诺将中奖标准价值80000元的车位及其所有权证按有关房地产证办理规定如期兑现,否则应将80000元赔偿给张某。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日前判决被告公司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交付车位,并按期办理车位的所有权证,如果超过指定的额期限,则应赔偿张某8万元。

  抽得八万元车位却没所有权证明

  张某在2003年底购买了深圳市南山区一处住宅楼,开发商特地举行了一次开盘的抽奖活动,张某参加后,幸运地抽得了特等奖,奖品为价值8万元的车位一个。特等奖兑奖券注明:“本券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张某兴冲冲地在当天晚上就到领奖处领奖,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性质等产生歧义,故张某拒绝领奖。[page]

  双方经长时间的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张某只好于去年告到法院。

  开发商庭上辩称业主无权挑奖品

  在法庭上,开发商称,张某中奖后公司多次联系张某本人前来兑奖,但是张某一拖再拖,不按照公司要求接收公司给他的特等奖奖品。公司已想方设法满足其要求,甚至提出给他换车位,只需要其补足差价即可,但张某仍不同意。

  本案的实质是有奖销售,中奖的奖品是活动方单方选定,由中奖者取得,张某没有挑选的权利,只能等候发奖。作为中奖者张某由于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他也不具有由买卖关系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他们同时认为,时间已经过了近两年,张某已经远远超过了兑奖期限,已经没有权利再领奖。

  法院审理认定抽奖本身违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法院将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解决。

  但是,虽然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中所作出的兑奖的公开承诺。不管被告公司所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当处罚,都不能因此影响张某获得车位的权利或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被告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中奖者即原告实施兑奖义务,否则,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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