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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自开发票,商场有没有责任?

2019-09-05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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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消费者余某2008年7月11日在宜山路某商场三楼某商铺购买一批灯具,价值总额2330元,预付定金1330元,要求8月5日送货,却一直未能送货。后得知该商铺已撤柜,消费者与该商场交涉,该商场以消费者所开发票不是该商场为由不处理。【处理过程】:

【案情简介】:
消费者余某2008年7月11日在宜山路某商场三楼某商铺购买一批灯具,价值总额2330元,预付定金1330元,要求8月5日送货,却一直未能送货。后得知该商铺已撤柜,消费者与该商场交涉,该商场以消费者所开发票不是该商场为由不处理。
【处理过程】: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余某在该商场购买灯具所开据的发票是该商铺的,而该商场对于消费者在商铺开出的发票不认可,只有开他们自己的商场发票,才予以处理。经徐汇消保委多次与该商场协调,该商场仍以消费者刘某所提供发票不是该商场为由,不予处理。我委终止调解。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评析与警示】:
徐汇消保委认为该商场和商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不能回避法律和合同。它要求经营者不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以欺骗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坚持信誉第一,信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逃避责任。该商铺收取消费者全部和部分灯具款之后,单方做出改变合同的规定,我委认为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是有悖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开据商场统一正规发票,消费者一旦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立即向消保委等有关维权部门投诉,使商家的侵权行为尽早得到制止,力争维护好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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