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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不明确 要想退还真不易

2019-09-05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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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黄先生诉称:其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与上家谈妥价格后签订了买卖意向书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由于上家不能按时交房,因此买卖无法进行。于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遭到对方拒绝,故请求嘉定区消保委协调解决。经我委调查,事情并非如此简

消费者黄先生诉称:其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与上家谈妥价格后签订了买卖意向书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由于上家不能按时交房,因此买卖无法进行。于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遭到对方拒绝,故请求嘉定区消保委协调解决。
经我委调查,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原来,之前,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另签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5000元定金是在签订该套房屋合同时,消费者支付给另一卖家的,并由对方出具了收条。后由于消费者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因此该套房屋没有交易成功。但该套房屋的卖家为了从中介处取回房产证并没有扣留定金,而是把定金交还给了中介公司。当时,由于买房心切及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消费者未要求补办任何手续,就同意将5000元作为下一次的购房定金。
现消费者认为:5000元已作为第二套房屋的定金,现由于第二套房屋是卖家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意向书,自己理所当然应取回定金。而中介公司则称:消费者支付的是第一套房屋的定金,由于是消费者违约在先,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可扣留定金。对于第二套房屋只签订了买卖意向书,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如收了定金,消费者应提供公司出具的收据。我委分析后认为:虽然,消费者手中只有第一套房屋卖家的收条,而且也无法提供中介公司收取第二套房屋定金的直接证据;但是,双方签订的第二套房屋买卖意向书上明确指出“付款方式:第一次签订本意向书时,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因此也可认为中介公司已默认第一套房的定金已转至第二套房。最终,在我委的协调下双方都作了让步,各自承担一半费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义务只能发生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及《市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规范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本案中,由于消费者的一时疏忽及对中介公司的信任,没有要求对方另外出具定金凭证,而给中介公司有了可乘之机,也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提醒消费者:买房时不要急于交付定金,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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