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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受伤商家不管,应该如何维权

2017-02-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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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市是日常生活中去的最多的地方,人流量集中,每年超市都会举行很多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人们在购物的时候,也特别容易发生受伤的情形,一些小的超市顾客在超市受伤商家不管的情形也屡次发生,那么针对超市受伤商家不管的情形给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一、顾客在超市受伤商家不管

  顾客在超市受伤的情形越来越多,一些不良的商家不仅对此不闻不问,甚至还把上门维权的顾客当骗子处理,更有过分的人直接报警,这样的情形屡次发生,那么,一旦发生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家不管的情形时,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认清楚目前的情况,这样的情形要分情况,一是超市本身存在过错,导致消费者受伤,二是第三人导致顾客在超市受到伤害,不同的情形,只有认清自己处于什么的情况时,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

  二、商家不管的情形下,应该如何维权

  (一)在超市购物由第三人致害的维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商城未尽到安保义务的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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