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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2016-02-0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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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如今已成为最流行的消费、经营模式,然而,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网上购物应注意保留相关票据,以便维权。

  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张先生去年6月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由南宁市某网商经销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一盒,共计480元。

  张先生收到该“复合山药口含片”之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

  不久,张先生称服用该“复合山药口含片”后出现肚子不适的症状要求赔偿。但是经销商坚称该产品合法,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而张则认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已对其构成侵权,遂起诉至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索赔。

  庭审期间,张先生提供了上述瓶装商品,同时还提供了网上商城交易订单编号。虽然该经销商未开具发票,但张拿出了快递公司的货物运单以证明确系从该经销商处购买。

  此后法院传唤了该经销商。但经销商未到庭应诉,法院遂进行了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张先生4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50元减半),由张先生负担22.7元,由南宁某公司负担2.3元。

  说法:食卫许可证也会过期

  本案中,该经销商销售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津卫食证字(2009)第120113-J01665号”,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内容,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即被告销售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关于食品许可证使用期限为四年的规定,该许可证最长仅能使用至2013年6月1日,因此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6日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南宁市某公司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张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张先生要求经销商退还货款48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

  提醒:网购保存证据很重要

  法官提醒说,市民在网购交易中要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如商家不提供发票,不提供商品质量“三包”凭证,就会使消费者应享受的退货、换货、维修服务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市民网购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快递单据、索取售货凭证,一旦出现网购纠纷,可凭证据向消保委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引发诉讼,这些都可以用来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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