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

2019-09-14 0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拉萨市政府发布文号:拉政办发[201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
发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布文号: 拉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做出全面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食安办《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的通知》(藏卫发〔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市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网络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案件查办及司法移送工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和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藏食安办〔2011〕2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地区的案件由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牧、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各县(区)食安办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对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page]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市质监局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食安办)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上报。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抓好信息发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严打行动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严打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有关部门一般不要未经沟通自行对外发布案件查处信息,以免被负面利用,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要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协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时,对个别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要避免简单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导致授人以柄;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识途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宣传要及时澄清,清除公众疑虑。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各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本县(区)、本部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包括的措施、取得成效和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每周1期。市食安办将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page]

  

  (六)强化宣教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各县(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知识,广泛宣传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各食品环节和领域。

  

  国务院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附后),各县(区)、市食安办要组织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并于5月1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化工厂和制药厂以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农牧、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大力配合市食安办做好公告发放等工作,并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将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食安办,以便汇总上报。
[page]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78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