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3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检查救灾物资时发现一批过期大米,销售商为海南某某有限公司。
经查,该批次大米是由海南某某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24日从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购进,共1000包(25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18日和4月19日,保质期90天。7月21日,该公司向文昌岛某某有限公司销售600包(15吨)该批次大米,文昌岛某某有限公司将该批次大米捐赠给文昌市救灾指挥部。7月23日,文昌食药监局查出该批次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未发放到灾民手中。
据了解,海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明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海口食药监局对该公司处货值(60600元)10倍罚款606000元,并没收过期大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