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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不理财 存了半年得活期

2019-08-2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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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明明在银行办理了六个月的理财产品,到期取回时,却被银行以理财产品协议书未加盖银行公章为由,只能按活期利率0.72%结算,领取活期利息,与银行协商不成,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要求解决。2009年3月15日,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王小姐反映:其于2008年9月6

消费者明明在银行办理了六个月的理财产品,到期取回时,却被银行以“理财产品协议书”未加盖银行公章为由,只能按活期利率0.72%结算,领取活期利息,与银行协商不成,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2009年3月15日,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王小姐反映:其于2008年9月6日,在某银行卢湾支行填写了“08年第39期万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办理了9万元的理财产品,协议上写明:起息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16日,为期半年,预期年收益率为4.7%,消费者估算了一下,这半年的收益大概为2097元(税前)左右,比起同期的银行利息要高出不少。没想到的是,消费者于今年3月前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以0.72%的活期年利率为消费者支取,消费者一下懵了,二千多的预期收益突然变成了没几百了,当即表示接受不了,向银行方面提出责疑,消费者认为,消费者在办理理财产品时,银行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到银行柜台加盖银行公章。
区消保委与银行取得联系,银行称:首先,消费者在该行卢湾支行填写了“产品协议书”后,没有在柜台办理正式委托手续(银行在协议书上盖章),所以该协议书没有得到确认,也就没有生效;其次,据银行的记录,消费者已有在该行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经验,消费者王小姐理应熟悉理财产品的办理过程,消费者应主动到柜台要求银行盖章确认。现消费者提出支取的要求,银行只能以0.72%的年利率支付给消费者利息。
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银行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业务办理事项。
经协调,银行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一张面值500元的公交卡,消费者表示接受。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当前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行业规范可能会滞后于实际操作,选择理财产品时,消费者眼中往往只有“收益率”,而忽略了其他办理事项,导致理财产品不理财,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告戒银行等办理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委托理财服务要不断跟进,银行单纯靠利差获取收益的时代已将过去,服务收益占银行总收益的比例将不断上升,银行服务更应提升,服务理念更应强化。[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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